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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改革的发展历程

中国土地改革的发展历程

2023-09-05 16:15 11771浏览

中国土地改革,亦称土地制度的改革或土地革命,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废除封建半封建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

中国土地改革的发展历程

一、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1921-1927年)

一切权力归农会。

二、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1927年-1931年)

实行“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

三、抗战时期土地改革(1931年-1945年)

由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转变为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四、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45-1949年)

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五、新中国成立后历次土地改革

第一次土地改革(1949年-1953年):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次土地改革(1953年-1956年):

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三大改造”之一。

第三次土地改革(1958年-1978年):

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

第四次土地改革(1979-2008年):

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改革。

第五次土地改革(2008-2012年):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是建国以来首次提出农村土地可以流转。

第六次土地改革(2012年-2023年)

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土地流转经营,探索“三权分置”,2014年12月,党中央通过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首次提出要坚持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这是在文件中首次提出“三权分置”的概念,自此,“三权分置”的改革方向确立。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进一步对“三权分置”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提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第七次土地改革(2023年至今)

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土地流转经营,“三权分置”扩大到宅基地。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首次将“三权分置”扩大到农村宅基地。

中国土地改革的作用与意义

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

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

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

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

7、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活动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这是人民政权更加巩固,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的区别

第一,它们实行的阶段不同

土地革命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进行。1927年“八七”会议提出了进行土地革命的方针,开始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实践;1928年12月毛泽东制定了根据地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1931年春制定出了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土地改革运动分为两个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于1946年发出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1947年9月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土改运动深入开展;建国初期,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52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第二,实施的范围和规模不同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革命根据地(当时在各根据地中面积最大,但也只有21个县)、赣南闽西根据地等7个革命根据地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了土地革命。但从全国来看,范围不大,规模较小。解放战争时期,据1949年6月统计,全国已在有1。45亿多农业人口的解放区实行了土地改革;建国后土改规模更大,到1952年底,新中国的土地改革除新疆、西藏和某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外已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4600多万公顷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这种广泛性和普遍性是土地革命所不具备的。

第三,方针政策不同,尤其是对富农的政策

1931年春,毛泽东制定的土地革命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行过程中,以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为中心,从经济上、政治上,甚至从肉体上打倒地主阶级,改变土地所有制。对富农采取限制政策,没收其封建剥削性的土地。有些根据地还采取过“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激政策,打击面过宽。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总结了以前土地政策的经验和失误,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实施过程中,没收地主土地和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但也给他们分配土地,给他们出路。建国初期,将过去土改中没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有富农经济的政策,更好地孤立了地主,减少了土改运动的阻力,保护了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了民族资产阶级。

第四,实施土地政策的条件不同

在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过程中,毛泽东形成了“工农武装割据”的理论,把土地革命与武装斗争、根据地建设看作红色政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三个必要条件。为了巩固根据地政权,加快根据地建设,土地革命和根据地的开辟几乎同步进行,各方面准备工作不足,实行得比较仓促。因此,土地革命不可避免地存在过激行为,损害了富农等阶层的利益,革命转入低潮时,白色恐怖一来,中间阶层马上“反水”,分得土地的农民又被剥夺了土地。土地革命的成果很难巩固下来。土地改革运动则要好的多。毛泽东在《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一文中指出:“划定土地改革工作范围。这种范围,必须是在下列三项条件下划定之:第一,当地一切敌人武装力置已经全部消灭,环境已经安定,而非动荡不定的游击区域。第二,当地基本群众(雇农、贫农、中农)的绝对大多数已经有了分配土地的要求,而不只是少数人有此要求。第三,党的工作干部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确能掌握当地的土地改革工作,而非听任群众的自发活动。如果某一地区在上述三个条件中,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即不应当将该地区列入一九四八年进行土地改革的范围。”可见,随着军事上的节节胜利,解放战争时期的土改运动一般都经过充分的酝酿,作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因素,实施起来比较稳健。建国初期的土改运动更是在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以后才开始实施的。人民军队和各级政府有力地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样,土改运动胜利完成,而且其成果的稳定要远远超过土地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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