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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实质

汉谟拉比法典实质

2023-11-03 17:36 765浏览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法律汇编,是在当时的环境下所需要的一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通过这部法典去了解古代的法律制度并探究法律社会的发展规律。

汉谟拉比法典实质

汉谟拉比法典的实质是维护统治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1、《汉谟拉比法典》在当时的意义:它是一个国家诞生之后的产物,是镇压劳动人民反抗、巩固和巩固王权统治、维持奴隶制度秩序的工具。

2、法典的正文是以楔形的形式书写的,其中除了前言和结论,共282条。包括诉讼程序,损害赔偿,租赁关系,债权债务,财产继承,对奴隶的惩罚。

3、《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结束语三大部分构成,序言和结语占据了全书五分之一的篇幅,内容丰富,辞藻华丽,充满了对汉谟拉比的神化和美化,是对君主的赞美。

法典评价

1、进步性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的体现。它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性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有效调整古东方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社会关系。其法律特征之鲜明、条文规定之缜密、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

2、局限性

《汉谟拉比法典》体现了刑法的残忍与严苛,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同现代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平等精神是不同的。其前言内容“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看似表达出了该部法典的公正公平,人人平等。但通过其内容可以发现该法典是实则是在保护皇权贵族和奴隶主本身。其内容中:“若贵族使平民及奴隶的眼睛受损可以免于赔款,无需赔偿;平民之间使对方眼睛受损则需要让自己的眼睛受到同样的损伤;平民使得奴隶的眼睛受损只需要赔付一半的费用;奴隶将贵族的眼睛损坏则要在耳内灌油灌铅。”——种种不公平的条款其实反映了当时的阶级歧视、奴隶制度而不是公平的法律。

相关研究

1、人本观之研究

巴比伦法或《汉谟拉比法典》中的人本观论题最先于1997年被提出,旨在通过分析与挖掘《汉谟拉比法典》各方面条文中涉及尊严、人性和人格权等层次的内容,用以说明该法典中所体现出来的人(即在当时社会环境下的自由民等级)本观念。在此后数年中,这一论题得到更深层次的探讨与研究,2011年相关专着《巴比伦法的人本观:一个关于人本主义思想起源的研究》出版,在系统阐述巴比伦法人本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巴比伦法“新遗产”的观点,揭示了古代东方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理念和曾经达到的辉煌。

2、商人地位之研究

古巴比伦时期商品货币经济比美索不达米亚以往任何历史时期都更发达,因而这一时期的商人比较活跃,除一些沿街叫卖的小商贩外,主要还有两种商人:塔木卡与沙马鲁。商人的社会地位问题是古巴比伦时期社会经济史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包括商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法律或等级地位等。国外学者的传统观点认为:塔木卡仅是王室代理人或官商,沙马鲁则是塔木卡的“代理商”或“零售商”,因此沙马鲁可能也是王室人员。对此,另有观点认为,塔木卡与沙马鲁之间的关系是有着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沙马鲁可能仅充当塔木卡的助手,后来才发展成为塔木卡的商业代理人及商业伙伴;在社会经济地位方面,沙马鲁虽比不上塔木卡,但也可能是比较富有的,且沙马鲁基本是独立的私商,而非王室人员。

3、家长奴隶制之研究

家长奴隶制,又可称为父权奴隶制,很多学者认为这种奴隶制曾经广泛存在于古代东方各国。从《汉谟拉比法典》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着奴隶被吸收到父权制家庭里并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服从家长父权的这种形式。

4、债务奴隶制之研究

债务奴役或债务奴隶制曾被看做古代东方早期奴隶制的特色,其实质在城邦阶段是城邦公民贫富分化问题,这种分化的结果是:贫者无以为生,或出卖异国,或借债本邦。有学者从《汉谟拉比法典》第117、118、119条条文出发,发现了以下事项:1、法典对待本国公民及其家属,以及同公民有过同室关系的女奴,是同对待奴隶完全不同的。与此同时,对待本国人,同对待异邦人及对待奴隶也是完全不同的。2、债务服役是属于公民欠债的事,而公民是受保护,不会使之变为奴隶的。3、古代巴比伦、希伯来同古代希腊、罗马一样,有过取消债务或解负令的立法,也有过以国库存金向外国赎回被出卖为奴的本国公民的事例。因此可以认为在一定历史阶段内,古巴比伦社会中是存在债务服役,但还没有出现债务奴隶。此外,《汉谟拉比法典》的规定一方面适应了古代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的性质,另一方面虽未能够根除产生债务奴隶制的基本条件,但却抓住了限制债务奴隶制的关键,堵住了自由人因负债而沦落到奴隶地位的缺口。

5、女性问题之研究

古代两河流域是典型的父权制家长社会,在这种社会结构之下,男性公民是整个家庭的代表,拥有家庭的绝对权威。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女性被当作是男性的附属品,女性被约束在以法律为代表的既定框架之中。从古代两河流域法典与女性有关的条文来看,大多数是围绕女性的婚姻生活展开的,这也说明了整个社会对女性的定位是母亲与妻子。适婚女性是没有对自己婚姻的选择权的,因为家长垄断了她们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发言权。已婚女性需要在家庭当中扮演好妻子和母亲的角色,而一旦女性在这两个角色上出现偏差,整个社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纠正她们的“过错”。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女性的社会法律地位同样低于男性,且不具有法定的继承权,法律对其保护力度较弱,然而出于维系社会和家庭正常运转等目的,社会与法律对女性群体在遗产继承上给予了一定的关照。

国外关于古代两河流域地区女性和婚姻状况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早,成果相对较为丰富,但侧重点各有不同。研究伊始侧重于通过对古代两河流域法典的释读,从中了解到大量的关于女性的法律条文,在直观印象上初步掌握了女性在当时的社会状态。然而关于专门研究两河流域地区婚姻及女性的书籍比较少,大多是在系统介绍两河流域文明的发展历史时有涉及到当时的女性以及婚姻家庭,而关于两河流域的女性和婚姻的学术论文较为丰富。国内关于古代两河流域地区女性婚姻问题的研究虽起步较晚,但成果相对比较丰富,且关注到了古巴比伦社会各个阶层的女性。

6、民法之研究

《汉穆拉比法典》以苏美尔人的法典传统为依据,参酌当时古巴比伦人的实际情况编纂而成。大体而言,法典中285条法律内容几乎触及了巴比伦人日常生活中的所有方面,按其条文顺序,从“私有财产”、“不动产”到“商务”、“亲属”、“伤害”及“劳动”等,民事规范始终居主导地位,其一以贯之的精神是:重视私有财产,宣扬法律正义。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演变的产物,反之,法律的完善则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最辉煌的汉穆拉比时代,也是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史上最辉煌的时代。经过法律的强有力规范,繁华的巴比伦出现了以前从未有过的昌盛景象,汉穆拉比王朝成为了古巴比伦时期最强盛的王朝,《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民事规范实际效用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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