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知府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官
知府,掌一府之政令,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其职责。
古代的知府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官?
知府在不同朝代也被称为太守,是中国古代非常常见的一种地方官职名称,属于州府中最高级别的官员了。既然叫做知府,肯定是掌管一府之政务,为政一方其主要职责有治理百姓、审理案件、收取赋税、考察下属等等,基本是一府所有的的大小事情都该知府来管。在明清时期,知府属于从四品,也算是地方的核心官员了,其职位相当于我们现在的一个地级市的市长兼市委书记。
知府的发展历程:
1、从唐朝开始即有以其他官职兼“知府事”或“权知府事”的做法,但“知府事”还不是正式的官职名称,而且管辖范围与后来的州府可能有很大差别。
2、五代因循唐制不变,也有类似做法。到了宋代,在府、州、军、监设立地方长官,府的地方长官为知府事,知府事一般还会兼领其他的官职,因而边境州府的知府在军事和政事上的权力可能大于一般州府。而且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
3、清朝沿袭明制,没有大的变化,为从四品,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逎行。”《清史稿·职官三》
4、明中期以后,巡抚逐渐取代布政使成为一省之行政长官,布政使品级由正二品降为从二品,进而知府也由正四品改为从四品。各府因自然条件的差异、交通通塞、事务繁闲、人口多寡、路程远近、案件多少、民风顺劣,定有“冲、繁、疲、难”四个字,省会或四个字都含有的为最要缺,含三个字的为要缺,含两个字的为中缺,含一个字或四字全无的为简缺。
5、虽然都是正四品,但是简缺和中缺一般给初次当任知府或当任知府时间不长的官员,尤其初次任职的,往往不是朝廷直接任命正式任职三年,而是由督抚奏请朝廷,署理知府职务一年;要缺和最要缺则给当任知府很有经验的官员。
知府的官员管理:
1、出身
出任知府之官,以正途出身为多。中国台湾学者李国祁等对70府4935名知府统计,正途占绝对优势,而正途中,又以进士为多,其次是举人。“清代规定,各省首府的知府,原则上要由正途出身。违例保送非正途,如所保者犯有贪酷劣迹,一经发觉,即将原保上司,降三级调用,其所以如此,乃因首府知府为一省头面人物,既要接受督抚之直接督派,又要应接四面八方的人事,故人选要求较严。
2、选任
随时荐举。清初,顺治帝即以“知府乃吏治之本,若尽得其人,天下何患不治?”下令在京各衙门满汉堂上官及在外督抚,各举才行兼优堪任知府一人,详开履历事迹具奏,吏部再加察议,奏请定夺,以备三十处知府之用。此令开启了清代荐举知府的先河,为其后所奉行。史载,乾隆朝“明荐、密保,更进迭用”,尊举有助于“通科目之旁,破资格之弊”,为清代诸帝所重视。
3、考核
清统治者对知府的考核十分严格。除“大计”之年知府应由督抚“注考”外,皇帝还下令督抚,对知府应随时甄别。雍正时,令督抚于知府中“循分供职,不能察吏而又无过犯可参者”,奏请暂留本任,仍于本省拣选保题引见,到任后,前任交待来京,以部属改用。乾隆又屡令督抚,要秉公甄别知府,如有年老龙钟者,即勒令休致,或才具不胜知府之任,尚可内用部属,外用同知、通判等官者,亦分别具奏,与年老之员,一同送部引见请旨,"庶守令相因整理,而于吏治民生大有裨益”。
知府的代表人物:
1、方克勤(1326—1376),字去矜,宁海人。洪武四年(1371年),征召到京师,参加吏部考试得第二名,特授官济宁知府。
2、李贽(1527—1602),字宏甫,号卓吾,别号温陵居士,福建泉州晋江人。明万历五年(1577年),由南京刑部员外郎出任云南姚安知府。
3、刘墉(1719—1805),字崇如,号石庵,又号木鹿、勖斋、青原、香岩、日观峰道人。山东诸城人,大学士刘统勋长子。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授太原府知府;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授江苏江宁府知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