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是什么意思
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春秋决狱是什么意思?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决狱产生原因:
1、汉代初期,秦代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使汉初统治者开始改变统治方针,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修养生息政策,以求长治久安。
2、汉朝在法律领域实施的是法家的刑名法术之法,其定罪量刑标准主要来源于法家思想,往往重刑轻罪。这种量刑标准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又与意识形态领域的儒家思想相违背。
3、汉武帝时,封建国家在经济上有了极大发展,政治上也比较稳定,为了适应“大一统”的要求,为了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汉统治者急需确定一种与封建制度进一步发展相适应、符合封建地主阶级长远利益的政治思想路线,此时“春秋决狱”应运而生。
春秋决狱的三个原则,
1、“论心定罪”,着重考察犯罪动机,这改变了自周而秦之“重刑轻罪”的传统,不再单独注重刑罚达到,惩罚罪犯和威慑进尔驯服百姓效果,而是注重考察动机对量刑的影响,这给了部份罪犯以减轻处罚的机会,且符合了社会进步的节奏。塑造了一个脱胎于“秦律”,但从考察动机、量刑处罚的法律角度来说,完全不同于“秦律”的“汉律”。
2、“亲亲得向首匿”,此为“汉律”首创。前所未有,亲属犯罪,其他人应为之隐瞒,可以不向官府告发和出堂作证,官府不以此为罪;而亲属如果告发犯罪人,那么,这个亲属却是有罪的。这就是“律法儒化”,源头可追及孔子言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凸显了儒学理论深度改造律法的结果。
3、“以礼入法”,以“礼”、“法”互为表里因果,并最终表现为“德主刑辅”、“大德而小刑”。显示了儒学理论深度介入律法的用心。
春秋决狱的影响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春秋决狱”这一司法实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代统治者都开始重视儒家学说,儒家学说逐渐成为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重心。唐朝著名的政治家韩愈曾在《复仇状》中提到:“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由此可见,唐朝时期儒家经典已经与国家律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对社会也产生了很深的影响。
“春秋决狱”直接开启了中华法律儒家化的道路,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出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的儒家化本质上就是礼法合一,它将道德伦理融入法律领域,使得道德与法律共同作用,直接服务于封建集团的统治。从汉朝开始,历代统治中都开始倡导“德治天下”,并且为后世王朝奠定了封建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历代王朝都以此为样本,不断将它发展细化。
纵观古代法制的历史,从夏商周三代开始,刑法是主要的法律,并且原始的野蛮色彩非常浓厚,统治者往往实行严刑峻法,以残酷而著称,它主要达到震慑臣民的作用。西汉时期,统治者开始注重宽刑减罚,汉文帝和汉景帝着重对国家形制进行了改革,自此轻刑缓罚成为中国法治文明的重要特点之一。“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旨在根据主观因素来定罪和量刑,它将道德融入到司法理念中,使得恶法转化为良法,从而使得法律适用更加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