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君封臣制是哪个国家的
封君封臣制度是中世纪西欧国家并立形态基本稳定的一种国家统治方式。对此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为了丰富自己的知识和对世界历史发展的了解,我们需要多学习一些相关的知识。
封君封臣制是哪个国家的
封君封臣制度的出现尤其深厚的历史根源,早在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统治的后期就已经出现了这种封君封臣制度的雏形。墨洛温王朝的开创者克洛维去世之后,法兰克王国陷入了克洛维诸子混战的局面,并且这种极度混乱的战争局面一直持续到了墨洛温王朝的终结。在这期间,法兰克王国的君主已经不再是当初克洛维时期那样极具统治力和威信力,此时的君主大致与地方的诸侯地位一般。
封君封臣制基本简介
从理论上来看,封君对土地拥有所有权,而封臣只有使用权,而且在死后必须归还。但现实与之大相径庭,封君很少能够真正收回土地,因为多层分封的关系,使得封臣封君之间彼此关系错综关联,而且土地零散,如果封君要收回土地则容易形成战争关系。所以,封土实际上变为可以继承、可转让、可买卖的私人财产。
(欧洲中世纪有句谚语说:“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反映了封君封臣制的从属关系:层层分封,依次互为主从。这种从属关系只存在于上下相邻的贵族等级之间,不能越级从属。)
而在中世纪,封君封臣的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就形成了义务关系,因此,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世纪“封建制”。
西欧封君封臣制度的原因
1、是西欧社会动荡和自然经济的产物。
2、法兰克王国扩张的需要:西欧中世纪之前,是处在西罗马帝国统治时期。而北方蛮族部落日耳曼人在很短的时间内灭掉了西罗马帝国。并在其疆域上建立了大大小小的王国。其中,最为强大的是由克洛维建立的法兰克王国。在克洛维及其继承者的努力下,法兰克王国逐渐壮大,并且疆域扩展到包括今天的法兰克、意大利、德意志境内。 而由于扩张速度太快,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逐渐形成了西欧的封君封臣制度。
封君封臣制四大义务
1、消极义务
就是不必做什么便可以保证的义务。主要有:无害,即不能加害封君的身体;安全,保证封君安全,不能疏忽于防卫,不能背弃责任;尊敬、正直,不能在司法审判上做有害封君名誉的事情;有用,不应该在财产关系上伤害封君;轻松,不能设置障碍,要让封君能轻松完成任务;可行,让封君完成能够完成的任务。
2、积极义务
包括:服军役,身为封臣应该随时应召军事任务,其核心任务主要是防卫性的工作,一直应该维持到敌人退却;而进攻性侵略,一次只能服役40天左右。所有的军役装备均由封臣自备。金钱上的资助,这一内容广泛,比如封君情况紧急时给予金钱支持(也就是赎金),封君儿女授骑士礼、出嫁的排场费用,以及封君出行时的费用。劝告,提出种种意见,使封君作出最合理的判断,而且事无巨细得一一过问。
3、保护义务
即封臣如果处于危险中,封君必须出面相救;或者封臣陷入官司纠葛中,封君应该为封臣在法庭上讨回公道。
4、维持义务
就是维持封臣的生计,所以封土成为这一义务的主流。
这一制度的不平等性是十分明显的。但当时,从下至上,这一不平等是共通的:因为出于个人的生存和安全的需要,而且当时法律系统的缺乏,都使得中世纪注定只能以此种方式来维持社会的安定性。而且,中世纪的经济关系,也注定只有进行依附才能得到土地,所以人们都愿意加入这一制度,成为社会“链条”中的一环。形成这种观念的不平等、不自由与命运无关,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也无关,因为大多数人都认同这种关系;相反的,自由、平等反而使人们在中世纪无法生存。
封君封臣制的发展对西方中世纪社会的深远影响
封君封臣制的发展对西方国家的中央集权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因此中世纪中期的欧洲社会,国家与政府只是表面上的形式象征,而真正把握核心权力的则是分散在国土之上的众多封建领主。公元10世纪开始,地方领主们使用绝对的军事权威控制了自己领土上的平民们,将国家权力与私权统一结合起来,成为了欧洲中世纪社会的秩序象征。
由此可见,封君封臣制使得欧洲中世纪社会进入了一种类似于“无政府主义”的封建城堡时代,对此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是导致欧洲中世纪晚期黑暗政治的罪魁祸首。然而,封君封臣制的兴起时间位于查理曼帝国解体之后,作为一种维持统治秩序的社会经济制度,它在欧洲社会制度的演变之中扮演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正如近现代欧洲历史学家汤普逊所说的那样:“尽管说欧洲中世纪的封君封臣制散发着腐朽而恶劣的臭味,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它的存在使得欧洲社会从早期尚武的个人英雄主义精神渐渐转化为服从法律、忠诚守纪的近现代西方法律精神,封君封臣制在欧洲中世纪的社会时代起到了关键的过渡作用。”